1、被保险人年龄3-70周岁非职业运动员或其他人员;若被保险人系未成年人,则视被保险人父母授权同意并认可投保人为其投保。10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身故保险金额最高不超过20万元。
2、本产品每位被保险人限投一份,多投无效。
3、本产品保险起期可自由选择,最早在投保次日即可生效。
4、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在医院进行治疗,本公司就其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天内实际支出的合理医疗费用超过人民币100元的部分参照医保分类计算后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5、本投保人已阅读《运动意外险适用条款》,并特别就条款中有关责任免除和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的内容进行阅读。本投保人同意投保,接受条款全部内容。
6、本保单承保被保险人运动及日常训练期间的意外伤害及医疗保障(含日常训练、业余比赛及比赛期间往返途中的公共交通安全保障),运动项目仅限
《职业分类表(2009)》1-4类运动项目。
7、平安运动意外险下述运动项目不能投保:“潜水、滑水、驾驶或乘坐滑翔翼、滑翔伞、跳伞、攀岩运动、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马术、拳击、特技表演、驾驶卡丁车、
赛马、赛车、各种车辆表演、蹦极、曲棍球”。
8、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必须在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的24小时内向保险人报案,若因延迟报案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