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期限: 零时起至 2021-07-23 二十四时止 共3个月
投保人数: 人
运动类型:
运动项目:足球、篮球、排球、橄榄球、羽毛球、乒乓球、网球、毽球、桥牌、田径、游泳、健美操、健身操舞、射击、跳绳
运动项目:武术、跆拳道、滑(溜)冰、滑旱冰、摔跤、珍珠球、定向运动、木球、无线电测向、地掷球、龙舟、秋千、拳击、击剑、冰雪运动
保险责任 |
保险限额/每人 |
每次事故免赔额 |
意外身故和残疾赔偿
保险期间内,在被保险人统一组织或安排的保险合同载明的运动或比赛过程中或在上述比赛的来往路途中以及在集训期间,因遭受意外事故导致身故或残疾的,对于因此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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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万元 |
无 |
意外医疗费用
青少年运动员因保险事故到医院进行治疗,保险人就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实际发生的按照当地社会医疗保险主管部门规定可报销的、必要、合理的医疗费用扣除保险单载明的免赔额后负责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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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万元 |
200元 |
辅助器具费用
青少年运动员因保险事故经医院诊断必须住院治疗,对于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所发生的交通费用,赔偿标准以保险单载明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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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万元 |
无 |
交通费用
青少年运动员因保险事故经医院诊断必须住院治疗,对于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所发生的交通费用,赔偿标准以保险单载明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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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万元 |
无 |
护理费用
青少年运动员因保险事故经医院诊断必须住院治疗,对于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所发生的护理费用费用,赔偿标准以保险单载明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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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万元(80元/天) |
无 |
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保险期间内,青少年运动员发生主险中保险事故,青少年运动员或其代理人向被保险人提出精神损害赔偿请求,依照法院判决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精神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根据本附加保险合同的约定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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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万元 |
无 |
第三者责任险赔偿
在本保险期间内,因运动时发生意外事故,造成第三者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依照法院判决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根据本附加保险合同的约定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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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万元 |
200元或损失的5%,高者为准 |
急性病身故赔偿
保险期间内,在被保险人统一组织或安排的比赛过程中、在上述比赛的来往路途中以及在集训期间,青少年运动员突发急性病(包括:大叶性肺炎、急性胃穿孔、急性胃扩张、急性阑尾炎、急性食物中毒,中暑)并因此身故的,对于因此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附加保险合同规定负责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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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万元 |
无 |
急性病医疗费用
青少年运动员因运动突发急性病(包括:大叶性肺炎、急性胃穿孔、急性胃扩张、急性阑尾炎、急性食物中毒,中暑)事故到医院进行治疗,保险人就其实际发生的按照当地社会医疗保险主管部门规定可报销的、必要、合理的医疗费用负责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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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万元 |
200元 |
保费 |
10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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